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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景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主要業務范圍包括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人力資源資質、貴州勞務派遣資質、貴州危化品經營許可證代辦、貴州勞務分包資質代辦、貴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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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派遣單位與派遣工人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工人向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派遣單位與派遣工人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但實際勞動報酬發生在派遣工人和用人單位之間,勞務派遣資質單位管人不選擇和雇用人,接受單位的選擇和雇用人不考慮人們的勞動模式。勞務派遣有三方,即勞務派遣單位、接收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接受單位之間存在勞務派遣關系,實質上是一種民事關系。派遣工人與派遣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派遣工人與接收單位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但是,用人單位派遣勞動者到國外工作或者向家庭、自然人提供勞動的,不作為本法所稱的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一種特殊的就業形式,它將傳統的“用人”和“用人”的兩黨法律關系轉變為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三方法律關系。總之,勞務派遣具有以下突出特點:
1、人不使用勞動
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但是勞務派遣單位實際不在勞務派遣單位工作。
2、不使用勞動的使用
被派遣的雇員在用人單位工作,但雙方沒有勞動關系。
3、三方主體、多重關系
派遣單位、接收單位和派遣勞動者之間應當建立多種法律關系:
1、勞務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民事合同關系;
2、派遣單位與派遣工人之間的勞動關系;
3、接收單位與派遣工人:特殊管理與管理關系。
三、勞務派遣的營業執照條件是什么?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元;
2、有適合經營的固定場所和設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派遣業務,應當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許可的,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勞務派遣業務。
勞務派遣企業資質認為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取消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恢復的決定zui初是歷史的,資源配置偏離市場,在市場經濟規則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也違背了國務院的現實和委托。
這是因為,勞務派遣能夠生產和發展,是勞動市場分工的產物,也就是說隨著社會分工越來越細,企業是越來越獨立的主營業務和主營業務,有些為主營企業有越來越多的臨時性勞動力需求,如果為招聘員工,為企業承擔較大的成本,如招聘成本、培訓成本、并因為在花費過多的時間、精力、主要業務成本造成的機會成本等,而出現的勞務派遣滿足了臨時工作的要求。從這個意義上說,勞動力派遣優化了勞動力資源。且勞務派遣資質代辦價格偏低。
由此可見,勞動力派遣的日益普及是市場力量作用的結果。經驗一再證明,市場力量不能靠政府之手改變,政府干預的結果只會導致扭曲的結果。
因此,勞務派遣資質認為2013年7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試圖用法律的強制力來遏制勞務派遣的泛濫,其結果將是徒勞的,事實證明,所有的雇主和勞務派遣方都以“虛假的外包,真正的派遣”來回應修正案。
四、哪些工作適用于勞務派遣?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66條,勞務派遣只能適用于下列工作:
1、臨時工作: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
2、輔助工作:即為主要業務工作提供服務的非主要業務工作;
3、替代工作:即用人單位勞動者因休息學習、休假等原因不能工作時,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
在上述“三個工作”中,關于臨時和替代工作的爭議較少,但關于輔助工作的爭議較多。關鍵在于如何定義“主要商業工作”和“非主要商業工作”。它的決定具有較大的主觀性。
關于勞務派遣的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接受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職務時,應當與工人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勞動者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工人代表平等討論,并在接受單位公布”。該條提及勞動合同法第4條的規定,因此仍然存在雇主與工會或雇員代表之間的"單一決定"或"聯合決定"的問題。對此,在實踐中,認可的通常是“單一決策”制度。
五、勞務派遣合同必須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要規定外,應當載明勞動者被派遣的單位,派遣的時間、位置等信息.
勞務派遣資質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至少二年的勞動合同,并按月支付報酬。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zui低工資標準,向派遣勞動者支付月工資。
六、勞務派遣協議包含哪些內容?
所謂勞務派遣協議,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接收單位就勞務派遣事項簽訂的合同。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七條,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
派任職位的名稱和性質;
工作地點;
發出通知書的數目及期限;
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工作報酬的數額和支付方法;
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法;
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被派遣勞動者在工傷、分娩或者患病期間的有關待遇;
勞動安全衛生和培訓事項;經濟補償等費用;
勞務派遣協議的期限;
勞務派遣服務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違反派遣協議的責任;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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